(1)交叉詢問的主體。法庭質證中發問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因其享有實體和程序權利,當然是質證活動的主角,有權發問。代理人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按照當事人的委托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的活動,以被代理的當事人名義進行,后果歸于被代理人。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代理人也有權在質證過程中發問。
(2)交叉詢問的對象問題。發問的對象分兩類,一類是自身也有發問權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另一類是自身沒有發問權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這樣規定,實際上使發問對象涵蓋了所有訴訟參與人,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和審查證據,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3)交叉詢問的內容問題。發問人只能就證據問題進行發問,不能涉及其他問題,甚至是法律問題也不應在質證發問過程中涉及。
我國《行政訴訟法》是有條件、有限度地引進了交叉詢問制度,允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交叉詢問。但是,目前我國行政訴訟中的詢問規則,與英美法系國家的的交叉詢問,還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交叉詢問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進行誘導性發問,我國卻予以明確禁止。二是交叉詢問在英美法系國家被視為是當事人的一項當然權利,我國卻規定要經法庭準許。三是英美國家將交叉詢問與直接詢問明確分開,我國則將之混為一體。四是詢問的范圍不一樣,交叉詢問可對對方和對方證人的可信度等問題進行詢問,我國卻明確規定詢問限于證據問題。我們認為,為保證行政訴訟的公正、有效,發揮其應有功能,在借鑒英美法系有關規則的基礎上對詢問規則可作更為大膽的改革。如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誘導性發問,擴大發問人的發問范圍等等。
依據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元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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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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