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訴法第119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后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采取拘傳措施的條件
拘傳的適用采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準,然后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可以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經過傳喚而直接進行拘傳,而拘傳由公安機關執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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