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是怎樣的
1、醫教科(醫患辦)接到患者或家屬對我院診療行為有異議后,能當場解決的給予協調溝通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要求提供書面材料,便于調查了解情況。收到材料后告知患方,院方將于規定期限內給出答復意見。
2、醫教科(醫患辦)將患方提交材料交給當事科室,要求根據患者反映情況查找我院醫療行為有無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有無相應關系,進行科內認真分析討論,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報至醫教科(醫患辦)。
3、醫教科組織人員調查了解情況,調閱病歷等相關資料。及時組織院內分析、病案討論、死亡討論等,掌握事實真相,做好協調工作。
4、醫教科結合患方提交材料及調查的情況和當事科室提交的診療經過的情況說明,提出初步協調方案,向院領導匯報。
5、積極做好與患方協調和溝通的工作,并將醫院初步調查意見反饋于患方。
(1)確定醫院無過失、無責任的,應將整個診治過程向患方解釋清楚,取得患方的理解。?(2)確定因醫療過失給患方造成損害的,若患方存有協商解決的愿望,將與患方協調解決,并簽訂協議書。若患方不愿接受我院所能給予的答復或賠償額度,建議患方到第三方(醫調委)調解或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6、在處理糾紛的同時,相關科室應做好隨時進入訴訟程序的應訴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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