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的原因是什么
1、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
2、另一方面,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fā)生糾紛。
由于我國代位權制度將次債務人的履行對象設定為債權人,而不是傳統(tǒng)民法中的債務人,而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后不僅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消滅,而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相應的債權也消滅,又由于直接方式不具有公示性,如果允許代位權人以直接的方式行使,債務人就可能因不知道而無法參加,這就可能影響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與直接行使方式相比較,訴訟方式具有社會公示性,債務人也有機會參加訴訟,能充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同時,除了“到期債權”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還包括: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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