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對不定期合同單獨羅列條文對此進行規定,只是在不定期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作出相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并沒有對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有著相關的條例規定,但是合同法中還是有著對合同中的某些特殊情形,有著相關的法律限定的。由于是不定期的合同,那么會有著時間上的梯級時間段限制。對于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是必須要有著書面形式的合同的。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都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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