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違約金需要開票嗎?
這個就要看實際的情況。
1、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發生,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由于未發生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同時,因未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稅。類似的還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沒收或收到返還一方因未發生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不繳增值稅。
2、合同履行,發生經營業務,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因延遲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銷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規定的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二、違約金的法律法規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的產生一般都是因為一方沒有履行條款而需要給的費用,但對于這筆費用在給了之后也是需要開票的,而針針對于個人的違約金,如果在發生了之后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了,只要開了票那么必定就會繳納相關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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