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損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
(4)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于合同法,也適用于刑法、民法、勞動法等,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比違約金廣。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它責任。
定金數額是有上限限制的,一般是不可以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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