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責任保險強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保險內容是什么?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的執業證明、責任人的資格和執業證明、被保險人與責任人的雇傭關系證明、事故鑒定書、損失清單、裁決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后,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關本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第二十六條本保險有關名詞:
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的人員。
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及嚴重毀容等事件。
醫療差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機體損害,但未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
在我國相關的醫療人員,在進行工作時需要繳納相應的醫療責任險,對自身醫療工作的安全性和責任性做基本的保障。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醫療責任險是我國醫療強制險,保護相關醫療事件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醫療事故的傷害和影響。
醫療責任保險條款
醫療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醫療責任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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