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該條雖沒有從文字上直接表述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但其規定的“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無論從文義解釋還是從立法精神來理解,均應當包括案發過程中和案發之后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無論是在案發時抓捕嫌犯,還是案發后進行勘查、檢驗、訊問等偵查活動,均屬于“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在必要時均可以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訴人可以提請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人員出庭作證,而實踐中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人員均是偵查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三條則更明確規定,公訴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在庭審中有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出庭陳述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本案跟偵查人員屬于近親屬的情況就應該回避了,只要和本案有關系的情況下是會影響案件公正性的。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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