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宗教團體代表會議是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委員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對代表會議負責。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第八條?宗教團體代表會議是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委員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對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委員會)人數較多的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對理事會(委員會)負責。
宗教信仰自由
1.信教自由
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屬于公民個人的思想、精神范疇、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精神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尊重他人的不同信仰,保護個人的思想自由,對私人的精神生活持寬容態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人類從專制走向民主的標志之一,是開明政府的必然姿態,在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之間建立和保持互相尊重、友善和睦的良好關系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因此世界各國都用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認并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肯定信仰自由的天然合理性。我國憲法第36條第1 款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擇教自由
即公民有選擇信仰何種宗教或者何種教派的自由,有改變或者放棄自己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從產生至今已有十幾萬年的歷史,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世界性的幾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和無數形形色色的民族地區宗教以及現代歷史上的新型宗教,在各宗教內部也開始出現教派林立的狀況,宗教及其教派的多元化使公民選擇宗教信仰成為可能和必要,公民選擇信仰哪一種宗教、哪一種教派是公民個人的權利,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社會不能強制和干涉。只要是合法的宗教組織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選擇。公民不因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會鼓勵,也不因拒絕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會歧視。國家和社會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這個或那個宗教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一切方面給予他們平等的保障,我國憲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不同的宗教或教派之間,也應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排斥、打擊迫害異教徒,對于退出本教派的公民以及改信其他教派的公民,應當尊重其選擇,使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以及無神論者之間和平共處,寬容謙讓,團結互助,以實現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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