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指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通常所說的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是指: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這里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也包括其他減少財產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為,如債務免除。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債務人有害于債務權的行為指的是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和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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