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力救濟追回的債務有沒有效
自立救濟應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法定條件,否則不能產生違法的阻卻后果。另外,自力救濟的行為同時也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給他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小編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闡述。
第一,須因保護合法的權利。?即能夠在法院起訴且能勝訴并執行的權利,否則不能實施自力救濟行為。
第二,須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這是允許自力救濟的關鍵條件。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可以是情況緊急,如因路途遙遠,待申請到救助早已時過境遷;或因權力機關假日,無法尋求公力救濟。?
第三,不及時采取自救行為,以后權利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可以想到,縱然當時無法請求公力救濟,若日后仍然有實現權利的相當機會,我們也不允許自力救濟。但是,如果以后權利無法實現,例如將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有可能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則債權人的權利將會由于對方履行不能而喪失時,才有自力救濟的必要。?
第四,須采取恰當的方式,這在采取自力救濟維權時至關重要。自力救濟須采取恰當的方式,是否恰當與必要,應根據客觀情況確定,一般包括收押債務人的財產,如為了阻止義務人將物轉移或帶到其他任何權利人所無法控制的地方,或者為阻止義務人逃走,權利人可以將物拿走(如拿走自行車﹑拿走汽車鑰匙)。若是對財產控制不足以維護權利的情況下,還可以適當地對有逃亡嫌疑的債務人的人身施以約束。?
第五,自力救濟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在具有多種可能時,只能采取給義務人造成盡可能小的損失的措施。一般而言,扣押一物就可以保全請求權的,就不得扣押其他物。債務人雖有逃亡的可能,但扣押其物就可以保全其權利的,不得約束其自由。否則為自力救濟過當,應負其責。
二、自力救濟行使的必要性
在當今社會,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訴訟,拿起法律的武器,借助國家公權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方式稱之為公力救濟,它反映了我們社會法治的進步,我們應該為之欣慰。然而,在當前社會中,公力救濟在救濟受害人的權利時存在的弊端,往往難以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及時的維護。一是受害人提起訴訟,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訴訟成本較大。近年來,隨著公民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訴訟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國家也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降低訴訟成本,以保證群眾打得起官司。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定程序進行送達、指定舉證期限和開庭審理,當事人和法官都無法逾越法定期限,這必然要消耗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二是即使通過訴訟獲得了勝訴判決,但因為眾所周知的執行難,使得不少當事人得到一個勝訴判決,但受侵害的權利卻沒有得到救濟;三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采用公力救濟方式可能使自己受侵害的權利無法得到挽回。上述弊端的出現,導致部分侵害人有機可乘,惡意利用法律來拖延承擔或逃避承擔自己的責任,可能會出現不能周到維護受害人權利的情形出現。因此,一些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時采用自力救濟的辦法,往往會更加快捷和實效。同時,通過自力救濟方式解決的糾紛,終結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出現,也減輕了法院的負擔,節約了司法資源。所以,即使在法制不斷健全的今天,我們也不能完全摒棄自力救濟,而是應該加以規范和指導,取其與公力救濟之長,有效的維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自力救濟追回的債務有沒有效”問題進行的解答,自力救濟追加債務是否有效,要依據自力救濟符不符合使用的條件而定,如果是合法追加的,是受法院保護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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