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回欠款
可以向其繼承人要求償還。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請求權基礎無非有二,一是法律規范基礎,二是事實基礎。繼承人承擔償還責任的法律規范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該規定看,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這里的“繼承”,是指訴訟時已經發生并經證明存在的繼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繼承或者將來可能、必然發生的繼承。由于繼承是家庭內部行為,外人很難知悉遺產范圍以及是否繼承,所以司法實踐中常有這樣的判決“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對其正確與否進行判斷,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審理范圍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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