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球著名女性內衣品牌投訴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落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XX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全球著名女性內衣品牌注冊了商品商標及服務商標。然而,A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店鋪大門招牌、員工胸牌和舉辦的內衣時裝展覽等多種場合,均突出使用了她們家的商標。此外,在網絡平臺,A公司還稱其為XX中國**總公司、中國總部等,并開展特許加盟銷售活動。XX公司認為,A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10萬元并在《新民晚報》、中國女裝網首頁顯著位置就其侵權行為發表書面聲明,消除影響。
A公司則辯稱其對原告商標的使用屬于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進行虛假宣傳,因此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然沒有獲得原告的商標授權,但其經銷從原告母公司處購進的庫存產品,并無證據表明銷售的商品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對于服務商標,被告不僅在店鋪大門招牌、店內墻面等處使用其它公司的標識,還在收銀臺、員工胸牌、VIP卡、時裝展覽等處使用,已超出為指示所銷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圍。被告積極對外宣稱其為XX**直營店、中國總部等,以表示服務來源,足以使公眾產生原、被告存在商標許可的誤解。被告使用其它公司商標標識在中國女裝網及微博、微信上進行廣告宣傳,傳達其為品牌經營者并開展加盟業務的信息,屬于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同時,被告的虛假宣傳使其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而被告店鋪的售價遠高于原告官網上同類商品的售價,會對原告今后在中國境內的商業活動產生影響,應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原告XX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證據不足,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情況,酌定判定被告賠償損失50萬元。
針對被告在網站上發布虛假信息、在滬開設實體店鋪,并在全國多地開展招商加盟的情況,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報》、中國女裝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法院認為,這與被告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相適應,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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