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明]
一、認定非法拘禁罪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壩u不構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并罰。
(4)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逃稅罪的處罰
2020-11-09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都有哪些特點呢
2021-03-02雇傭童工發生事故雇主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2021-02-03中國人同外國人內地結婚如何辦理手續
2021-01-16法律顧問的常法費有標準嗎
2021-01-19法人變更執行董事是否也要變更
2021-02-14乙方沒有履行租房合同怎么辦
2021-02-23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1-01-03贍養糾紛民事起訴書
2020-12-18申請強制執行材料需要哪些
2020-12-22專利無效請求人舉證期限是多久
2020-12-01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書要幾天才能出來
2021-02-27電梯房地下停車位收費合理嗎
2021-02-01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21-01-18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2020-12-212020年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補償是多少
2020-12-25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什么是意外傷害
2020-12-20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
2021-03-10車險理賠過期責任究竟在誰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