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一中,男,57歲,南京大學教授,住江蘇省南京市龍江小區。
被告:《新聞出版報》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張*之,該報社總編輯。
原告余一中因與被告《新聞出版報》社發生侵害名譽權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我以學者的良心和應有的嚴謹態度發表文章,對電視連續劇《鋼鐵是怎樣煉成的》文學劇本中出現的編校錯誤提出批評后,被告發表署名文章,說我是“項莊舞劍”、“借題發揮”,“批評的用心值得懷疑……”等等,并在編者按中,還把我對劇本編校方面提出的批評,說成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我的文章批評公開發行的文學劇本的編校質量,不僅是行使學術批評的正當權利,也是行使讀者應有的權利。被告發表署名文章對我進行指責,完全是主觀武斷的產物,是不負責任的誹謗之詞。被告在刊登該署名文章時,不僅不盡審查的義務,反而以編者按進一步上綱上線,為把純學術討論的問題引到政治上推波助瀾。
被告刊登的文章和編者按發表后,我的領導、同事、朋友和學生都非常關切,詢問“是不是政治上出了什么問題?”被告的行為損害了我在學術界的聲譽和形象,給我精神上帶來很多痛苦。故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除向法庭提交了該署名文章和編者按的復印件以外,還提交了四份證人證言,以證明署名文章和編者按帶有政治色彩,改變了正常的學術討論性質和氣氛,使原告精神激憤、焦慮,未能按期完成科研項目,同時也給原告的家庭生活帶來影響。
被告辯稱:報社不否定學術意見的發表,但學術研究的發表應保持慎重的態度,且應有一定的范圍。原告的批評,實際是全盤否定《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一書。報社刊登署名文章并加注編者按,目的是想引起讀者討論《鋼鐵是怎樣煉成的》是否為一本好書,是行使輿論監督的正當權利,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四份證人證言,只是證人自己的觀點,且與本案無關。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學外國文學研究所教授,近年來陸續發表了《〈鋼鐵是怎樣煉成的〉是一本好書嗎?》、《煉出的“一爐廢鋼”》、《“大煉〈鋼鐵〉”煉出的廢品》等文章。其中《〈鋼鐵是怎樣煉成的〉是一本好書嗎?》一文,從時代與作品的真實性、作品主人公的藝術形象、作者與作品的編輯加工、作品被大眾接受的過程,以及中文全譯本的問題等方面,對前蘇聯出版的小說《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一書進行了分析、評論,結論是:該書不是一本好書,應當把它送進歷史的博物館,而不是把它介紹給年輕一代?!稛挸龅摹耙粻t廢鋼”》和《“大煉〈鋼鐵〉”煉出的廢品》等兩篇文章,則主要針對一本名為《鋼鐵是怎樣煉成的(電視連續劇文學劇本)》(以下簡稱文學劇本)中出現的字詞、修辭、語法、體例、標點、地名、人名、稱謂等編校錯誤提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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