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在現實中并不難見,尤其是在醫院與病人家屬之間,往往會發生醫療損害糾紛,受害者根據自己的損失程度與院方協商解決如何處理醫療損害事故,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起訴,那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事判決書是怎樣的呢?通過小編收集的以下資料為您解答。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事判決書
***、***、***、***與深圳**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207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系受害人何丈夫。
共同委托代理人黃,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代理人馮,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醫院。
法定代表人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以下簡稱***等四人)與上訴人深圳**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3)深寶法公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何于2012年1月16日在被告處待產。當天下午16時30分臨產,18時45分分娩出一男嬰(即原告***),產后出血。22時30分行子宮全切術,術后仍處于昏迷狀態。于2012年1月17日9時10分經搶救無效后宣布死亡。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并作出何符合因產后子宮收縮乏力、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鑒定結論。
本院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醫院是否應對何的死亡承擔醫療損害責任,二是原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是否有誤。
對于爭議焦點一,**醫院主張何在首次產檢時隱瞞既往孕產史,其隱瞞行為與本案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對此本院認為,何在入院待產時已告知**醫院其既往孕產及此前所生小孩均死亡的情況,何在產檢建冊時是否隱瞞既往孕產史,與本案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實體處理部分有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3)深寶法公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3)深寶法公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深圳**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上訴人***等四人650106.21元;
三、駁回上訴人***等四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00元,由***等四人負擔5145元,由**醫院負擔98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00元,由***等四人負擔5145元,由**醫院負擔98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唐**
代理審判員伍*
代理審判員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
在醫院就醫時遇到醫療事故后要合理冷靜的與院方處理,切勿以自己的方式解決,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我們可以認識到法院會公平的處理醫療糾紛的問題,可以合法的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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