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一種巨額的商品買賣,為了保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先后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這些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的法律文件,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住宅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購買整棟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正常使用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是:屋面防水三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一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一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一年;門窗翹、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一年;管道堵塞兩個月;燈具、電器開關六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開發商可以延長上述保修期。按規定,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規定,購買人認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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