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過程中質押款是否可以劃扣
可以的。
存單在被質押給銀行后,銀行享有擔保物權,即對質押存單的優先受償權,但存單的所有權仍然歸原所有權人,所以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不能阻止法院對其進行凍結、扣劃。允許法院凍結,有這樣的好處:在銀行(質權人)已經實現自己的債權后,存單就失去了擔保功能,成為普通財產,凍結后就有利于保障凍結申請人的權利,可以申請執行,即直接扣劃以實現債權。但是,當銀行滿足實現質權的條件時,可以向銀行申請解除凍結,此時,凍結申請人的債權要次于銀行的質權,法院應當解除凍結,同時,法院為了避免銀行與出質人勾結,虛構出質法律關系,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擔保,只要銀行的質權是真實的,提供擔保就是無風險的,是應該的。其次,從理論上講,法院也可以對出質存單直接扣劃,但要優先償還銀行的債務,只有在存單金額大于其擔保的債權時,超過的部分才能直接扣劃給凍結申請人,但實踐中,一般存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都是等于或者大于存單金額,所以扣劃沒有實際意義。法院不能拋開銀行的質權,直接全部將存單金額扣劃走,因為這樣的話就讓銀行的質押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破壞了擔保物權制度存在的價值,違背了“物權大于債權”的原則。
二、執行過程中劃扣質押款的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總結來說,就是質押了的財產,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依然可以劃扣,只是在這個財產通過拍賣、變賣后變現所得的資金,需要優先受償給質押權人,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更多的法律咨詢請到律霸網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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