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房屋抵押的有關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查找相關《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的有關法條,在對房屋進行了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同時應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下面,律霸就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有關問題作出簡要的講解。
依據《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這一規定在賦予申請執行人享有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權利的同時,也給申請執行人規定了必要時提供臨時住房的義務。從理論上講,申請執行人并沒有給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的確因為被強制遷出原有住房而居無定所、流浪街頭的話,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責任。但是,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制度還不夠完善,覆蓋面有限,相關政府部門還難以一下子對被強制遷出房屋的人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而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雖然有提供臨時住房的義務,但是由于能夠獲得對遷出房屋的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從這一方面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該是能夠較大地高于提供臨時住房所承擔的經濟負擔的,因此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還是有利的。基于上述原因,作為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執行抵押房屋規定》規定了申請執行人在必要時提供臨時住房的義務。
依據《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并有權向被執行人計收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在申請執行人必要時承擔提供臨時住房義務的情況下,通過這兩條的規定,對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時所相應享有的權利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通俗地講,雖然要對被執行人的居住生存權進行保障,但是這種保障只需滿足合理的最低限度即可。例如某被執行人在某城市黃金地段擁有50平米的高價居住房屋,該居住房屋可以說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能夠在城市邊緣為被執行人提供相應面積的廉價臨時住房,在對被執行人的高價房屋進行拍賣后,由于獲得的價款將會遠遠超過提供廉價臨時住房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并且對于提供的廉價臨時住房可以計收租金,申請執行人依然可以從中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其抵押權依然可以獲得比較完整的保障。
依據《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由于低保對象以房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的情況較為少見,而且其居住的房屋本身價值不會太高,采取強制其遷出房屋并為其提供臨時住房的辦法對實現申請執行人抵押權的意義不大,因此《執行抵押房屋規定》對以低保對象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作了例外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執行房屋抵押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條解釋,一般遇到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律霸網站專業的律師來處理,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與相關關系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處理,如不行的,可提起訴訟,被執行人一般在執行房屋抵押的過程中都會有一定的時間。所以,相關問題咨詢律師會是你最好的選擇。
怎么辦理期房抵押登記
轉讓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怎么認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朋友高空拋物砸傷人怎么劃分責任
2020-12-28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
2021-02-2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何不同?
2021-01-18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2020-12-14交通肇事可以假釋嗎
2021-01-31終止的勞務合同保存多久
2021-01-20離職補償金標準是稅前還是稅后
2021-02-28學生精神失常是學校的責任嗎
2021-01-15房產贈與過戶程序是什么
2020-11-11退休返聘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0-12-15企業女職工產假可以休多長時間,懷孕期享有哪些待遇
2021-02-02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021-01-24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06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三)
2021-03-08100萬三者險撞死人賠多少
2020-11-30土地轉讓免費怎么寫
2020-11-17土地互換后發生了糾紛還可以要回土地嗎
2020-11-16集體土地流轉協議怎么寫
2020-12-11拆遷征用安置房賠嗎
2021-02-07租房開店遇拆遷,房東要提前解約怎么辦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