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我們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達到70年的時候,就不用擔心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了。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的,應當予以批準,但根據公共利益應當撤回的除外。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當然,續期要交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然而,土地出讓金需要多少?這將受到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的影響。一般來說,續期費不會太高,按照市場地價收取更高的折扣是必然的。按市場地價收費,不符合“讓更多的人有財產性收入”的政策導向;再者,只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居民沒有財產性收入,很多人付不起市場地價;最后,我們應該從綜合稅負和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待續期費。稅收和土地使用費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在流轉稅制度下,居民承擔大部分稅負。另外,社會保障的范圍也不高。“低成本高價值”的住房所有權具有緩沖高稅負、抵消社會保障的作用。總之,只要交了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租房。再次強調,下一次續簽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沒有續期申請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不動產由國家無償收回。因為房子離不開土地而單獨存在,房子的所有權自然會消失。三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依法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地上不動產,按回收時的殘值給予相應補償。
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社會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否則應批準土地續期。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經批準的,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房產購買70年后能否繼續使用?房地產在產權到期后能否繼續使用,取決于未來的政策。目前,沒有合理的政策。購房70年來,人們對房子的使用權一直心存疑慮。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可以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律師網提供支持。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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