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委托人選擇受托人是以對其能力(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信譽的信賴為前提,該合同的訂立,既體現了委托人對于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為其辦理委托事務的意志。這種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賴以訂立和存續的基礎。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人身屬性。這樣就要求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托他人處理。
受托人需要將受托的事務交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并對第三人的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轉委托的,對第三人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例如委托人臨時患急病,不能前去處理,由于情況緊急,如果不轉托第三人代為處理,就會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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