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實現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務的一切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代理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后果最終是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作為代理人應當勤勉工作,謹慎、認真地進行代理活動,盡可能維護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則》第66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必須親自完成代理事務。
代理關系的形成包含著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關系。代理人是否親自履行代理職責,完成代理事務,與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關系。因此,原則上不得轉委托,只有出現特殊的法律允許的例外情況時,代理人可以轉委托他人。
(3)必須履行報告義務。
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別是在商務代理中,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向被代理人報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代理事務執行完畢以后,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執行任務的過程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4)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的過程中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在對被代理人最為有力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于委托代理,其標準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觀利益;對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二、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3.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4.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托”。辭去代理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于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托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搜集整理到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時候必須遵循以上幾點原則,并且可以終止委托代理。如果您對此依舊感到困惑,或者您還有什么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您到律霸網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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