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有哪些表現形式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1、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擔。
2、被代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而為的行為而不作為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無權代理,應當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的當事人在沒有相關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的現象。綜上可知,無權代理的表現方式有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范圍的代理以及代理權過期后的代理這三種。
何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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