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和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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