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趁本人不備,奪取財物或者當著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公然地非法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構成搶奪罪是以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奪取他人的財物,就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至于具體的標準,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裁量。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劃清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二者區別在于行為人在奪取財物的過程中是否對被害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當然,行為人在強行取得財物時,由于突然和用力過猛,有時也會產生危及被害人安全的情形,如由于被害人毫無防備,可能被拽倒摔傷;犯罪分子逃離現場時,也可能將他人撞倒摔傷。這些情況不是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人身故意使用暴力所致,不能以搶劫罪論處,而可以作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犯搶奪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應當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攜帶兇器”,是指在搶奪時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兇器的行為。攜帶兇器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攜帶兇器往往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或者精神強制,不敢進行反抗,因此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脅迫行為。即使行為人未公然使用兇器,但行為人則往往因攜帶兇器而有恃無恐,進行搶劫。一旦被害人進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時,則會使用兇器,因此可以說這種行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攜帶兇器搶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而且對他人的人身也構成了威脅,其危害程度較之普通的搶奪行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搶劫罪的特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刑法規定,對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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