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許某欠陳某人民幣10000元,經法院調解,許-應于2003年3月25日前清償完畢。履行期限界滿后,許未主動清償,經陳某多次追索亦分文未得,陳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一天陳某路過許住處時,順便進許某屋內欲要許某還錢,但陳進屋后房內空無一人。他便來到許的臥室,用室內的一把鏍絲刀撬開一抽屜,發現里面放有人民幣8500元,便悉數拿走。陳某回家后,當即將這一情況打電話告訴了法院的執行人員和許某,稱用該款抵債。評析:對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二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構成盜竊罪。主要理由是:一、陳某乘許家中無人之機,實施了秘密竊取的手段。二、陳某在客觀上已非法占有了許某的人民幣8500元,屬數額較大。三、陳某和許某的債權債務糾紛已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陳若發現許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只能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執行人員予以扣押,而決不能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進行非法占有。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主要理由是:一、要構成盜竊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即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陳某在自己多次追索和法院多次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才出此下策,竊取了許某的人民幣8500元,但其及時電告了許和法院的執行人員,說明用該款清償許某的債務。陳某竊款后及時打電話說明情況的行為,足以說明陳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且其所竊款額并未超過其債權數額。二、盜竊罪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具體來說,就是盜竊行為人的行為會給被害人(失主)造成財產損失。而就本案而言,許某所欠陳某人民幣10000元分文未給,許對陳負有法定給付義務。陳某所竊款項用于抵償許的債務后,許的債務數額減少至1500元,對許來說,亦即已償還陳8500元,陳的竊取行為未給許造成分毫損失,許的財產所有權沒有受到任何侵害。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當然,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并不意味著具有合法性,相反,其違法性是肯定的,應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瀏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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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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