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是如何規定轉繼承適用范圍的內容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轉繼承的適用范圍有以下幾種:
第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第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第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遣產份額;
第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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