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紅,女29歲,原系吉林省長**蛋禽公司儲蓄所儲蓄員,因故意傷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紅故意傷害一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時許,被告人朱*紅與其妹朱*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文與朱*紅的母親劉*玲撕打。李*文看見朱*梅后,上前一腳將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聲稱:你不跟我談戀愛,我就挑斷你的腳筋。劉*玲見狀,手持手電筒打李*文頭部,并叫朱*梅快跑。朱*梅趁機跑出室外。此時,李*文轉身用水果刀將劉*玲左前臂劃中3刀。朱*紅見狀上前制止,李*文沖向朱*紅,將其右手扎破。這時,劉*玲用手電筒將李*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紅搶先將刀拿到手,刺中李*文胸部、腹部數刀。經法醫鑒定:李*文系右肺、肝臟受銳器刺創,造成血氣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朱*紅投案自首。朱*紅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傷害罪,應依法判處刑罰。
南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李*文要與朱*梅談戀愛,多次對朱*梅進行糾纏和攔截,遭拒絕后竟進行威脅恐嚇,并伺機報復。1993年9月9日20時許,李*文攜刀強行進入朱*梅家,與朱*梅的母親劉*玲口角撕打起來。李*文揚言:找你算帳來了,我今天就挑朱*梅的腳筋。正在撕打時,朱*梅進屋。李*文見到朱*梅后,用腳將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談戀愛,就挑斷你的腳筋。說著就持刀向朱*梅刺去。劉*玲見李*文用刀刺朱*梅,便用手電筒打李*文的頭部,李*文又返身同劉*玲撕打,朱*梅得以逃出門外。此時,被告人朱*紅進入屋內,見李*文正用刀刺向其母親,便上前制止。李*文又持刀將朱*紅的右手扎破。劉*玲用手電筒將李*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紅搶刀在手,李*文又與朱*紅奪刀、撕打。在撕打過程中,朱*紅刺中李*文的胸部和腹部多處。經法醫鑒定:李*文系右肺、肝臟受銳器刺傷,造成血氣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朱*紅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文曾因流氓、調戲婦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毆被勞動教養,因盜竊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盜竊正被公安機關通緝。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法醫鑒定和現場勘驗筆錄證實,被告人朱*紅也供述,證據確實充分。
南關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文曾因流氓、調戲婦女、打架斗毆被拘留和勞動教養,因盜竊被判刑,后又因盜竊被公安機關通緝。在此期間,李*文用糾纏和威脅的方法要朱*梅與其談戀愛。當遭到朱*梅拒絕后,李*文持刀對朱*紅和朱*梅、劉*玲三人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紅在本人及其母親劉*玲生命遭到嚴重威脅時,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持刀刺傷李*文致死,行為的性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于防衛行為,且防衛的程度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朱*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據此,南關區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決:被告人朱*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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