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和《嘉峪關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應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自付。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市勞動和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第五條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企業的工傷報告,屬于統計范圍的工傷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復。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六條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外,還要同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單位考勤表、工資認領簽名單、飯票等)。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同時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員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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