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國家物價總局《關于出口工業品供應作價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現予轉發,請即研究執行。
關于出口工業品供應作價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供應出口商品統一作價辦法的暫行規定》。執行以來,對于促進出口商品生產的發展,加強外貿部門與供貨部門的經濟核算和互助協作,完成國家的出口任務,起了積極的作用。現在看來,這個文件確定的供應出口商品作價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可行的,應當繼續貫徹執行。
近年來,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工礦產品出口增多,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有些產品,國內工業利潤較大,或者稅率較高,但出口虧損嚴重,外貿部門不能擴大出口;有些產品,國內由于原材料提價等因素,工業部門只能保本、微利甚至虧損,在出廠價格沒有統一調整以前,生產企業不愿意增加生產和提供出口貨源;有些進料加工產品,由于原材料進口作價較高,國內調撥、加工又層層加稅加利,致使生產成本高,出口虧損大,無法擴大外銷業務;某些需要靈活處理的出口商品價格問題,由于報批層次過多,權限過于集中,往往不能及時批復,延誤生產和出口,等等。
為了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積極擴大出口,為國家大幅度增加外匯收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急需對出口工業品作價中的幾個問題,妥善地予以解決。現將解決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出口工業品國內作價應當掌握的總精神出口工業品國內作價的基本原則,仍然是以內銷工業品的價格為基礎,同質同價,優質優價,但必須充分考慮出口工業品的某些特點。出口工業品的國內作價,應當有利于調動工業部門和外貿部門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潢,縮短交貨日期,適合國際市場需要,把出口業務做活做好。工業部門和外貿部門,在出口工業品的作價上,都要加強全局觀點,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互助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提供有關出口商品的產銷情況、質量對比、生產成本、出口換匯等資料,共同為發展生產,擴大出口,多創外匯而努力。
二、關于工業利潤多、出口虧損大的商品作價問題有些出廠價格高,工業利潤大,生產有潛力,銷路需擴大的工業品,經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出廠價格和市場銷售價格。供應出口的出廠價格和供應內銷的出廠價格同時降低,出口產品與內銷產品仍然執行同質同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有些產品,內銷價格一時不宜降低,而出口有發展前途,外貿部門在合理經營的情況下,仍然出口虧損嚴重的,經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可以先降低供應出口的出廠價格,不降低供應內銷的出廠價格,但不得因此而影響供應出口計劃的完成。有些地區暫時不具備降低供應出口價格的,應當努力降低生產成本,限期趕上先進水平,在一定期間內,外貿部門必須繼續按國家計劃或者工貿雙方簽訂的合同,收購這些地區為出口而生產的產品。
有些產品,工業利潤不大,但稅率較高,致使出廠價格高,出口虧損大。屬于這種情況,可以由外貿部門或工業部門提出對出口部分減稅免稅的申請,分別報請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關于工業無利、微利或者虧損的出口商品作價問題有些工業品,國外市場適銷,出口換匯率高,但國內出廠價格偏低,生產企業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的情況下,只能保本、微利甚至發生虧損,而內銷價格一時又不宜提高;或者內銷價格基本合理,但供應出口的部分,由于小批量、多品種等特殊要求,影響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增高。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經工業部門與外貿部門協商同意,對于供應出口的部分,可以按照生產企業有適當利潤的原則,采取價外補貼或者適當提高供應出口價格的辦法來解決,但不得因此而影響供應內銷計劃的完成。
四、專供出口的商品作價問題有些專門供應出口的產品和專廠、專車間生產的出口產品,以及用進口原料專料專用的出口產品,經外貿部門與工業部門協商同意,可以脫離與內銷同類產品的比價,按照工業正常生產、合理經營情況下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潤,制定出口產品的出廠價格。
五、以進養出商品的作價問題根據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三月轉發的《以進養出試行辦法》,以進養出所需進口物資的國內人民幣作價,原則上按照現行進口作價辦法辦理。對以進養出中由于進口原輔料國內調撥價格或利潤、稅率偏高而使出口成品外貿虧損大的少數品種,只要國際市場好銷,創匯率合算,經過批準,所需進口原輔料可以按進口成本加百分之三手續費作價。批準權限,使用中央外匯進口的,由外貿部審批;使用地方外匯進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主管部門審批。這些進口物資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除了國務院主管部門已經明確免征或減征的以外,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征。有關部門、有關地方新提出的減免進口稅收的申請,由外貿部與財政部根據有利于以進養出的精神及時審定。有些常年進口的原輔料,也可以根據以上原則,商定一個比較穩定的國內撥交價格。工業部門在上述原輔料價格的基礎上,計算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和出廠價格。這類產品的工業利潤,參照同類工業品的利潤水平并考慮到出口盈虧情況,合理確定。如果進口原輔料一時供應不足,而改用部分國產原輔料,則國產原輔料與進口原輔料之間的差價,由外貿部門補給工業部門。
有些專供加工出口產品包裝用的進口原材料,也可按照以上辦法作價和報批。
六、部分國產原材料的作價問題有些國產原材料,由于考慮同類產品和有關產品的比價或者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出廠價格定得較高,致使以這些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生產成本與出廠價格均高,出口虧損較大,而其產品又為國際市場所需要。這類國產原材料,在出廠價格未作統一調整以前,生產成本較低、工業利潤較大的地區,經外貿部門與工業部門協商同意,對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部分,可以按照生產企業有適當利潤的原則,另訂出廠價格。
七、關于調整價格的審批權限原來規定,供應出口的商品的價格,如果要低于或高于供應內銷的同類商品價格,須一律報經國家物價總局批準。這樣規定,對于供應出口與供應內銷的商品,嚴格執行同質同價、按質論價的原則,避免增加地區之間的價格矛盾,是必要的。但是,隨著出口品種日益增多,如果每種產品,都要報國家物價總局審批,難以及時處理,對生產和出口的安排有一定影響。
因此,今后經外貿部門與工業部門協商同意,需要按照本報告二至六條意見作價的出口商品,其報批手續可以按照通常的物價分級管理權限辦理。即: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的產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于部分品種,也可以授權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審定;屬于地方定價的產品,由省、市、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審定。地方審定的價格,應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需要調價的產品,在新的價格未下達前,仍應按原價執行;必要時,經供貨部門與外貿部門協商同意,或者經地方物價主管部門確定,可暫按原價計算,待新的價格批準下達后,多退少補。
價格調整以后,應當盡量穩定一個時期,不要因為國際市場價格波動而一再變動國內供應出口的價格。
由于調整出口產品和原材料的價格,因而影響有關部門、地方和企業的成本和利潤發生增減變化,中央和地方的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下達計劃和進行考核時,應當考慮這些因素,妥善予以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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