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釋義】
本條是對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是國家防治水污染的組織體系和權限劃分的基本制度,是防治水污染,保護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織保障。本法規定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是多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對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職能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環保總局是負責環境保護的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有關水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關系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將面臨嚴峻的環境壓力,污染物減排任務十分艱巨,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力度,加大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力度,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2008年3月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方案,決定組建國家環境保護部,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并明確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國務委員兼國務院副秘書長華建敏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國家環境保護部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也相應由國家環境保護部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國務院指的是國家環境保護部;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本級政府中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廳、局。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防止船舶污染。2008年3月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方案,決定組建交通運輸部,不再保留交通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作為原交通部直屬機構,也自然轉受交通運輸部管理,其防止船舶污染的主要職責不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指的是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地方是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
由于我國水污染的污染源多,涉及面廣,水污染情況復雜、水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僅由環境保護部門一家承擔監督管理職責是難以勝任的,必須由各有關部門予以協作、配合,齊抓共管才能管好。為此,本條第三款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比較符合實際,可以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中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是指我國在長江、黃河、淮河、珠江、海河、遼河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成立的作為水利部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各自的職責”,主要是指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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