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定。
消防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管理、監督下,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因此,《消防法》在總則第三條中就明確規定了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總的原則,并在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本條將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作為預防火災的重點時節,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這一期間的消防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本條規定的內容在《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中已有規定。《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農業收獲期和冬、春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這一規定對保護農業收獲成果,保護森林、草原資源,減少森林、草原火災,做好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火災預防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這次制訂消防法將這一內容規定為一條。原《消防條例》第七條規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間,禁止在林區、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時候,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本條將《消防條例》第七條中規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與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共同規定為預防火災的重點時間,并將《消防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內容與《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合并規定為:“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火災多發期間應當開展的消防工作更加明確。這里規定的“農業收獲季節”主要是指農作物收獲期間。《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根據《草原法》第十六條關于加強草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防火責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約,規定草原防火期的規定,《草原防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草原火災發生規律,規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草原防火管制期。”這里規定的“火災多發季節”是根據我國地域遼闊的特點,除上述規定的季節以外,各地方、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等條件不同,容易發生火災的季節也不盡相同。如我國北方地區冬、春季節風大物燥,這期間就是北方地區的火災多發季節。根據本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期間和火災多發季節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這里的消防宣傳教育是在特定的時間,針對特定的人群或某一類火災的特點進行的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如在農業收獲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應針對農業收獲季節火災發生的特點,采取通過廣播宣傳、制作電視公益廣告、通過開各種會議、張貼各種宣傳畫等多種形式有重點地向廣大農民朋友進行消防宣傳教育,使他們了解在這一季節農業生產的哪些環節上容易發生火災,如何避免火災的發生,一旦發生火災自己首先應作些什么。也可以通過對以往火災案例的分析,教育農民應注意吸取哪些經驗和教訓。2.采取防火措施。雖然進行了各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但為防患于未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十分重要的。關于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的防火措施,在《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中有規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第十六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第十七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第十八條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草原防火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因燒荒、燒茬、燒灰積肥、燒秸稈、燒防火隔離帶等,需要生產性用火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生產性用火經批準的,用火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落實防火措施,嚴防失火。(二)在草原上從事牧業或者副業生產的人員,需要生活性用火的,應當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人員,必須服從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防火管制。第十三條規定:“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作業和通過草原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動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草原上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隨意丟棄火種。在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第十四條規定:“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并落實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第十五條規定:“草原防火期內,部隊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需要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十六條規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內,嚴禁在防火管制區內的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機械設備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須嚴格管理。”3.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認真做好上述工作外,還必須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如對宣傳教育工作的效果進行檢查;對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火險隱患進行檢查等。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防患于未然。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使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得以執行,使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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