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依照本法有關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本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如何處罰的規定。這里規定的“本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職責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職責。如果任何單位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消防監督機構要責令其限期加以改正;在限定的期限內,有關單位仍不改正的,消防監督機構要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營業性場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特別處罰規定。這里規定的“營業性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進行商業活動的場所。營業性場所一般人員比較集中,流動性強,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特別重視和重點預防。近年來,有些營業性場所和這些單位的負責同志未能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障安全的關系,只注重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消防安全,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以致于火災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考慮到營業性場所的特點,在第一款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本款對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的,作了特別處罰規定:(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上述三種行為都是對營業性場所的消防安全有重大威脅的行為,營業性場所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消防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營業,可以對營業性場所處以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除本款規定外,營業性場所有其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行為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款是關于違反本法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如何處罰的規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規定的必要性,在前面的釋義中已經闡述。本款對于單位不履行這一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失效]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修訂)
1990-04-0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辦法
1998-03-0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的決定
2002-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1980-09-29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02-21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1988-05-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997-02-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
2000-08-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06-30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2003-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修訂)
2013-12-07戒毒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
2019-08-1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修正)
2017-10-17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4-06-22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14-03-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2-07-12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
2012-02-06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01-21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0-12-20中國2010年世博會《上海宣言》
2010-10-31國務院關于20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
2010-01-07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6-10國務院關于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9-03-2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
2008-12-3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2008-11-2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