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火災組織指揮撲救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具體權限的規定。
為了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和指揮是非常必要的,這里規定的“公安消防機構”的含義本書前面已有闡釋這里不再贅述。公安消防機構根據現場火災情況應當組成火場指揮部,火場指揮部是火場情報、決策和發布戰斗命令的中心,是消防隊伍的火場最高指揮機構。火場指揮部應當設在接近火場,便于觀察、便于指揮、比較安全的地點,并應設置明顯標志。火場指揮部通常要由火場總指揮員、副總指揮員、作戰、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等人員組成.也可以根據火場情況,確定人員組成。本條規定的“統一組織和指揮”是指由公安消防機構根據搜集掌握火場的情況,確定總體有效的、統一的滅火決策和行動方案,統一組織滅火力量,下達作戰指令,并根據火情變化,隨機指揮。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的規定,火場指揮部的職責是:(一)制定總體決策和戰斗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力量,組織協同作戰;(二)組織火場指揮部與高度指揮中心及各參戰單位之間的通信聯絡,保障火場前后方的通信暢通;(三)組織人員填寫《火災撲救現場記錄表》,記錄總指揮員發布的各項決策、戰斗命令和上級首長指示的內容,以及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記錄、拍攝火災現場、滅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資等情況;(四)組織供應器材工具、滅火劑、消防車的燃料、飲食、衣物的供應和醫療救護工作;(五)根據滅火和搶險救援的緊急需要,決定就近使用各種水源、截斷現場區域內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輸送;(六)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劃定警戒區,組織疏散警戒區內的人員、物資,下令限制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必要時下令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七)根據緊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環衛、交通運輸以及駐軍、武警部隊、交通警察等有關單位提供協助;(八)按照上級指示,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時間和發言人。根據本條的規定,火場總指揮員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一)使用各種水源。這里的各種水源包括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用水、各單位自備水源、消防蓄水池、各種自然或者專用水塘等水源,在滅火過程中,應當合理用水,減少水源損失;(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為了盡可能地減少可燃物,防止救火觸電,減輕滅火壓力,應當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以及限制非救火使用的用火用電;(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在滅火過程中,往往需要采取破拆建筑物等措施,防止火災蔓延,并保證救火車輛、器材以及救援的人員、裝備的通行,以及時地完成撲救任務。因此,應當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為了更有效地、更直接地執行滅火方案,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如登高噴射等,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的所有人應當積極給予配合;(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火勢燃燒猛烈難以控制時,可以在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及兩側拆除可燃物,開辟隔離帶,以阻截火勢蔓延,燃燒的建(構)筑物,有倒塌的危險,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妨礙滅火戰斗行動,可以進行破拆。當燃燒的建(構)筑物內部聚集大量煙霧時,應當選擇不會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時機及部位進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氣體和煙霧,改變火勢蔓延和煙霧流動方向;(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為了組織有效力量進行滅火,往往需要調動各有生力量進行滅火,當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時,這些單位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款是關于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在撲滅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義務組織和調集有關人員和物資支援滅火。這里“特大火災”是指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較多、損失特別巨大。為了滅火的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調集有關人員和物資支援滅火,如組織工廠、機關以及有關單位人員趕到火災現場進行救火,調集有關單位的車輛、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滅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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