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使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關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有權依據測繪法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有三個:一是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有權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作出有關測繪資質的處罰,主要是因為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對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情況比較清楚,在實踐中易于操作,有利于加強對測繪資質及證書的管理。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本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責令補測或者重測、責令限期匯交、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測繪成果和罰款等的行政處罰。三是公安機關。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對外國的組織和個人責令限期離境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責令限期離境屬于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它是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侵害治安管理秩序的違法者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由于治安管理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權采取這種措施,這就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測繪執法中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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