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wèi)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測量標志、侵占測量標志用地、從事危害測量標志活動以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范圍的規(guī)定。
測量標志是在陸地和海洋標定測量控制點位置的標石、覘標以及其他標記的總稱。標石(一般)是埋設于地下固定標識物,標定控制點的位置;覘標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頂部的測量專用標架,作為觀測照準目標和供升高儀器位置之用。根據(jù)用途和使用期限,測量標志可分為永久性測量標志和臨時性測量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設有固定標志物以供測繪單位長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測量標志;臨時性測量標志指測繪單位在測量過程中設置和使用的,工作結束后不需要長期保存的標志物和標記。
測量標志是國家的一種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寶貴財富,它對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每一個測量標志都是經(jīng)過測繪工作者精心建設和測量后留存下來的,它們不僅僅是一個固定標識物,更重要的是每一個標志都標記著相應的精確測量成果數(shù)據(jù)。測量標志為國民經(jīng)濟建設各個部門服務,如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勘探礦藏,進行地質科學研究,觀測地殼沉降、位移扭曲,進行地震預報科學研究,土地資源詳查等都需要使用精確、完好的測量標志。建國以來,在全國各地建立了九十多萬座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包括各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導線點、衛(wèi)星定位點、水準點以及其他控制點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對保護測量標志一直十分重視。1955年12月29日周恩來總理簽署了《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命令》,要求測量單位作好委托保管工作,全國各部門、各單位、各族人民都應妥為保護。1981年9月12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通告》,對此提出了嚴格的要求。1984年1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測量標志保護條例》。1996年9月4日重新修改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規(guī)定: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些都說明了保護測量標志工作的重要性。本法設立一章對測量標志保護作出規(guī)定。
一、本條作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規(guī)定。
本條所稱損毀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人為造成測量標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違法行為;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或超越職權移動、遷建測量標志,改變測量標志原來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為。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都屬于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它不僅是對國家財產(chǎn)的一種破壞,而且還會影響正常的國家經(jīng)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因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論是損毀永久性測量標志還是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本條作出了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規(guī)定。
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每一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對于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對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標志占用土地的范圍、地下標志占用土地的范圍等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上述占地范圍。在現(xiàn)實生活中,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范圍的情況時常發(fā)生,特別是建立在耕地中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被侵占的情況更為嚴重。這種侵占行為不僅影響測量標志的使用效能,嚴重的會造成測量標志的破壞。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行為有很多,如在測量標志用地范圍內采礦、取土、挖沙、采石、爆破、耕作、建造建筑物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三、本條作出了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規(guī)定。
本條所稱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是指為了保障測量標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防止人為破壞和減少自然侵蝕,依法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周圍劃定的,禁止某種活動的區(qū)域。這里所說的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是指: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種、挖沙、取土;在距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放炮、采石;在測量標志120米內架設高壓電線;在測量標志的標架上附掛電線或通信線;將測量標志當作觀望臺、搭帳篷和拴牲畜;在有測量標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觸動和震動地下測量標志的標石;在兩個相鄰測量標志之間建造建筑物,使測量標志之間不能通視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條作出了永久性測量標志范圍的規(guī)定。
根據(jù)用途和使用期限,測量標志可分為永久性測量標志和臨時性測量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設有固定標識物,可以長期使用,需要永久保存。本法所稱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wèi)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除上述這些以外,還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如:國家基準性的測量標志(國家大地原點、水準原點、重力基準點)。臨時性測量標志在測繪單位測量過程中設置和使用,工作結束后不需要長期保存的標志和標記。如:測站點的木樁、活動覘標、測旗、測桿、航空攝影的地面標志、繪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標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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