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執業資格是我國目前對專業技術人員采用的一種普遍的從業準入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術和素質等能力。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表明其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術和素質,能夠勝任測繪任務的要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取得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二、按照本條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并確認違法行為人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測繪活動,并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兩種: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1.沒收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規定,將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強制無償收歸國有。該處罰的相對人,是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取得所得的行為人。對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人,不適用該處罰措施。
2.罰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規定,強制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行為的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行政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罰款不是必須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在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但不可對違法行為人單處罰款,是否對違法行為人并處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條規定的罰款幅度為違法行為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的二倍以下,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二)民事法律責任。對于違法行為人因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造成損失的,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的不正當行為給他人的正常活動造成了實際損失;
2.違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與其不正當行為有因果關系;
3.符合有關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調解的方式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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