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條文注釋]
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通常稱為“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選擇使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辦法,而是以另外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考慮到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實際上是勞動者在通知期內本應獲得的工資,只是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才使得這筆工資必須提前支付。實踐中,用上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最為相近。本條規定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舉例來說,某公司職員小張不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自2008年5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因此,公司在支付小張2008年4月工資時支付雙份工資后,即可開始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參見]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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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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