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法定退休年齡與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實踐中,不僅存在著職工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而且存在著根本就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加以明確。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因為法定退休年齡就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終止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否則有可能導致部分企業的高管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去辦理退休手續,給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也不利于年輕人盡快地挑起大梁,甚至影響一些新增勞動者的就業。
考慮到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為了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提高年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的活躍,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論該勞動者是否能夠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但是,這也不妨礙有的用人單位愿意繼續使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實踐中一般是采取退休返聘的辦法。
[參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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