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條文注釋
本條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根據(jù)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訴案件在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案件已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護、協(xié)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檢察院自收到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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