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事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它是司法機關發現錯判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的一條重要渠道和材料來源。但申訴并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判。只有在符合法定四種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才重新審判。該四種情形為: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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