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證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ㄒ唬┠赀~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ㄈ┞吠咎貏e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ㄋ模┮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Φ脑驘o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條文注釋
本條是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解釋,明確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可以其他方式作證的情形。
本條第二款是指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時,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作證:一是提交書面證言。即證人就待證事實書寫的證言或是由他人所記錄的證言筆錄;二是提交視聽資料。即證人就待證事實所作的證言通過錄音機和錄像機等形式把其他聲音和形象如實地錄制下來,然后提交法庭的一種作證方式;三是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手段作證。即指有雙向傳輸的功能、既可聽又可視的手段,如可視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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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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