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
為鼓勵和吸引海外杰出人才為國服務,充分發揮海外杰出人才的作用,參與我院知識創新工程的實施,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特設立了“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現將《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實施細則
一、總則
為鼓勵和吸引海外杰出人才為國服務,充分發揮海外杰出人才的作用,參與我院的知識創新工程,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特設立“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二、基金的申請
1.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本基金: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原“國家杰出青年基金”B類)資助到我院短期工作,三年計劃執行期滿后的海外學者;
(2)已聘任的中國科學院海外評審專家。
2.申請人須與我院所屬單位簽訂為期三年的合作研究協議,并保證每年回我院工作累計時間不少于3個月。
3.申請人需填寫《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申請表》,經院內合作單位核準后同合作研究協議一起報人事教育局。
三、基金的資助與使用
1.符合基金條件的申請者可根據國際科技發展態勢和國家戰略目標自主選題,原則上不再組織評審,每位申請者可獲得50萬元人民幣的經費支持(院支持40萬,院內合作單位匹配10萬)。
2.待基金正式批準,合作單位匹配經費一次性到位后,院支持經費由院分年度撥至合作單位,由受資助者按有關財務規定支配使用。
3.經費可用于支付受資助者的往返國際旅費,國內食、宿、交通費,以及科研經費、資料費、合作培養研究生經費等。
四、基金的管理與結果評估
1.院內合作單位負責按有關財務規定對本基金進行管理。本基金專款專用,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2.基金執行期間的研究成果以及獲得的專利和收益由執行人與院內合作單位共享,發表的文章、專著共同署名,合帶研究生共為導師。發表的文章、專著以及獲得的專利、成果,受資助者均應以適當方式注明曾受“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The Outstanding Overseas Chinese Schoiars Fund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的資助。
3.受資助者每年需向合作單位提交一書面年度執行報告,需說明按協議合作研究項目執行情況和取得的進展。
4.每年底,院內合作單位需向人事教育局上報受資助者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每年回國時間累計天數。
5.三年執行期滿,院人事教育局將組織對基金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受資助者需做出基金執行情況報告,同行專家將對基金情況進行評估。
五、附則
1.院內合作單位有責任檢查、督促受資助者按時、按計劃完成基金項目。
2.獲本基金資助的海外學者因故不能按期和按要求完成基金項目或不履行本實施細則中的規定,院內合作單位須償還全部資助款項。
3.本細則自發布之日開始實行。
4.本細則的解釋權在人事教育局。
附件:中國科學院海外杰出學者基金申請表(略)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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