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程序
第三章 分類應急處置
第四章 新聞報道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為積極有效的處置科研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組織領導
中國科學院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領導小組由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保密委員會、中國科學院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簡稱兩委兩組)成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安全保衛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院安保辦)。
院屬各單位均應成立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領導小組,組長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由單位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擔任,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第二責任人。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條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程序
(一)案情報告
各單位、各部門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在2個小時之內報院安保辦(非工作日期間報院值班室),并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案情,由院辦公廳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
(二)啟動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級處置,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領導小組組織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中國科學院應急預案或單位應急預案。
(三)應急處置
1.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遵循屬地化為主的原則,視情況建立由院、地統一領導下的以突發事件所在地單位法定代表人為主和院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協調機構。單位法定代表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負責組織指揮工作。突發事件所在單位負責制定緊急處置技術方案。方案包括:(1)調備人員,組織隊伍,明確分工,落實責任;配置必要的設備、物資等。(2)確定信息的采集與發布、報送與反饋程序。(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2.有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協調。(1)綜合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公安、消防、勞動安全、供電、衛生和防疫等有關部門報警或請求救援。(2)安全保衛責任部門負責組織保安、護衛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和現場保護;引導公安、消防、勞動安全、供電、衛生和防疫等部門有關人員進入現場實施救援、勘查現場;積極配合或參與對突發事件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3)后勤部門負責將應急救援物資和防護用品及時配送到現場,指導使用;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食物、臨時住宿等;搶救傷員。
3.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第三章 分類應急處置
第四條 科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一)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性物質釋放、火災、爆炸、人員中毒和輻射傷害、污染環境等事故時,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省、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報告。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撤離或采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人員并對受傷人員緊急救護。配合有關部門迅速控制危險源,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盡最大努力減少危害和損失。
(二)發生其他安全生產事故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五條 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發生內部多人傷亡的刑事、治安案(事)件時,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維護現場秩序,設置警戒線,控制局面,保護現場。引導公安等有關人員進入現場,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收集各種證據、材料。
(二)發生群體性治安事件,按照《中國科學院關于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處置辦法(試行)》(科辦〔2004〕10號)處置。
第六條 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發生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事件時,應急指揮機構應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發布的疫情通報和疫情應急響應的等級,開展預防控制工作。對辦公、科研生產場所、食堂、公務汽車和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的工作或活動區域的地面、空間和用具進行嚴格的消毒;對出租房屋及人員情況隨時進行監控;對進入本單位內的各類非本單位人員嚴格控制,登記來訪人員的來去時間,由接待人簽字確認;嚴格控制或取消單位工作人員組織或到外地(疫區)出差、開會,服從有關規定并非去不可時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人員外出時必須遵循或接受有關部門采取的健康檢測、防疫檢查和留觀診斷等規定或措施;對進入本單位大門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測;對本單位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發放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傳染病疑似病人,應立即向地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第七條 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時,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組織抗災自救工作,視災情及時對容易引發其他火災、爆炸、泄漏等危險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衍生災害發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災害處置工作。
第四章 新聞報道
第八條 突發公共事件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省、市級政府部門的規定或要求,本著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的原則,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進行新聞報道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各單位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院安保辦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由院安保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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