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做好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工作,95年在原有的基礎上對該項工作提出以下幾點要求,望貫徹執行:
一、進出口收付匯核銷一定要堅持由企業初審,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復審的原則,嚴格把關,建全復核制度,特別是要審核收付匯的來源和用途,防止資本項下收付匯混入貿易項下結售匯來辦理核銷。
二、進出口核銷統計報表應按要求內容及時、準確填報。出口核銷報表軟盤必須在月后八個工作日內用特快傳遞寄出;進口核銷報表必須在月后八個工作日內先傳真總局一份,再將原件寄出,可以不用特快傳遞。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深入單位調查研究,了解情況,督促銀行和進出口單位及時核銷,避免逾期。同時,要抓緊催收逾期未收款和逾期未進貨,減少逾期數,提高交單率和核銷率。
四、各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要求核銷單位,在填寫報關單時,必須在報關單的右上方注明核銷單的編號,核銷時要核對報關單上的核銷單號是否跟原核銷單號一致。
五、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嚴格執行(90)匯管管字第818號文第一條規定,各種結算方式的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均增加一聯供外匯管理部門核銷專用。同時,將核銷專用聯樣本交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凡沒有進出口權的子公司、辦事處或代表處等單位,以其總公司的名義辦理出口結匯的,可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在結匯水單上確認蓋章(監督收匯章)后到總公司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的外匯指定銀行的市、縣分支行(代辦處)代理上級行受理交單付匯業務時,應同時受理核銷單,并負責辦理核銷手續。
七、進口付匯核銷是一項新制度,各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組織學習、研究,掌握操作要領,扎扎實實地執行各項規定。請各分局于95年2月底前將本省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報總局國際收支司,以便總局及時了解全國進口付匯核銷工作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保證進口付匯核銷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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