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1年12月7日,倉先生向李先生借款。注意到“貸款3.5萬元,一年一次,月利息按1.5%計算。蒼,2001.12.7”。期末,倉庫未能還款。2003年9月15日,李某向蒼某單位要錢時,該單位負責人邱某為平息事態,主動承諾為蒼某償還1萬元,并在蒼某開具的3.5萬元借據上注明“2003年10月30日,邱某,2003年9月15日,1萬元”。逾期,邱某也沒有還款。后來,李某提起訴訟,責令蒼某償還貸款本息2.5萬元,邱某償還蒼某轉移的債務1萬元。意見分歧:本案審理中,對1萬元債務的承擔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李某向蒼某尋求貸款時,邱某主動承諾償還蒼某1萬元,并由自己背書支持。應該承認,1萬元的債務轉移成立,邱某負責償還倉某轉移的1萬元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邱某只承諾為蒼某償還1萬元債務,邱某背書的內容可以證明三方沒有債務轉移協議,屬于第三方履行的情形。邱某未履行債務時,倉某應向李某承擔違約責任,即償還1萬元債務本息。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發生債務轉移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該協議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無效。第三人履行的特點是第三人未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但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自愿,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該債務在法律上沒有轉移,債權人也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債務。第三人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由當事人的約定決定履行,或者第三人愿意單方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在本案中,邱某自愿承諾代倉某償還人民幣1萬元,以解決雙方存在的糾紛。他在倉單上的背書也是如此。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債務轉移的意思,屬于第三人自愿履行。第二,債務轉移,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一方,如果債務全部轉移,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債務關系,原有的合同關系將消失。但在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未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約定轉讓債務。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但根據約定或者自愿代表債務人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因此,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體,不是債務的當事人。它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手段,債權人無權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在本案中,李某起訴邱某還債,這顯然是當事人的失格。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替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當對不當履行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責任。”在債權轉讓方面,第三人已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未按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本案是第三人的履行而非債務。邱某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民事責任,由債務人倉某依法承擔。最后,法院判決蒼某承擔1萬元債務本息,駁回了李某對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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