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債務人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法律反應。債務人的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但債務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包括合同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查明債務人是否有可以保全的不動產,如果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動產保全的申請通過訴訟實現權利。2查明債務企業是否有能夠履行債務的分支機構。三。如果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債權不能實現,可以申請進入債務人破產還債程序進行救濟,也可以在發現債務人企業存在外部到期債權時,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代位求償。二是由于債務企業的對外抵押行為,債權無法實現。關于這個問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2號《關于債務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批復》明確指出:“債務人有一個以上債權人的,債務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使債務人喪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抵押協議視為無效。你可以要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第三,關于債務企業撤銷后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回應:債務企業撤銷具有兩個性質,即企業性質的撤銷和行政性質的撤銷。在取消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法府〔1994〕4號《關于撤銷、關閉企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答復》精神,債務承擔問題是“1”。企業設立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視為關閉,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以其經營管理或者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企業設立的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投入的自有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的,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數額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符合其他企業法人條件的,電網應認定為具有法人資本。但是,企業注銷、關閉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創業企業應當在實際投入的自有資本與注冊資本的差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三。企業設立的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未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數額的企業法人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規定,不具備其他條件的,視為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開辦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2、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向批準該企業法人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拒不撤銷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不予承認企業法人資格,由開辦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不能履行的情形可以分為企業不能承擔的情形,如債務人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情形。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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