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另一方當事人拒絕簽署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簽署訴訟文書的,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
留置權服務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留置權服務。當找不到收件人和代理人時,小能可以使用留置權服務。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受理或者拒絕簽收、蓋章的,送達人員應當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訴訟文書留在其住所,并將拒絕受理的理由和送達日期記載在送達記錄簿上寄件人簽署的送達回執,視為送達。訴訟文書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雖然留置權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適用留置權送達,例如調解書不適用。
(2)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通常,為了避免訴訟的不利后果,當事人會在口頭辯論當天出庭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的私法性質,當事人有權利處分自己的權利,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出庭的因素,當事人不能出庭是必然的。
缺席判決與對方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還應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告判決,送達缺席方。缺席方下落不明,無代理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在被送達人原住所的法院公告欄上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通知發出后60天視為送達。當事人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訴狀和副本提交法院。逾期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執行。(三)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的,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一)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二)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執行內容;(三)申請執行的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債權人或者權利人;(四)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五)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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