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首先,我們要確認超市是否沒有履行安全防護義務。界定超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核心,是超市是否應當在合理限度內履行保護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超市在危險部位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應當對顧客跌倒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顧客是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她在消費過程中也有必要的注意義務,以確保自己的安全,并對自己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娛樂場所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衛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未在合理范圍內履行安全保護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應當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擔保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權利人對擔保義務人提起訴訟的,除第三人不能確定外,以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進入超市是為了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他們以消費者的身份進入超市。超市作為大型零售店,具備“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超市應當有責任確保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商品時有義務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安全。
人們經常出入超市,通常在超市里摔倒。如果他們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超市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對相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但作為消費者本身,他們也應該盡到自己的注意和防范義務。畢竟,跌倒后還是自己受傷。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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